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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竞赛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大赛主题: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能源动力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该竞赛充分体现了“节能减排、绿色能源”的主题,紧密围绕国家能源与环境政策,紧密结合国家重大需求,在教育部的直接领导和广大高校的积极协作下,起点高、规模大、精品多,覆盖面广,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国大学生竞赛,得到了各省教育厅、各高校的高度重视。本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主要是激发当代大学生的青春活力,
报名时间:3月21日
比赛时间:5月-8月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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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各高校: 根据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委员会2021年全体会议精神,决定面向全国高等院校开展2025年第十八届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申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主体 以高校为办赛主体,同城2所以上高校共同申办的,以其中一所高校为主进行申报;欢迎致力于节能减排事业发展的相关企业赞助竞赛活动。 二、申办条件 1. 承办高校须遵循大赛理念,遵守大赛章程制度,服从竞赛委员会的领导。参照大赛组织机构,组建竞赛组委会,负责承办竞赛的组织协调与实施保障。 2. 承办高校所在地须交通便利,酒店数量充足,住宿环境良好;能为参赛师生提供良好的食宿、现场竞赛等条件。 3. 承办高校须制定竞赛承办方案和赛事宣传工作方案。 4. 承办高校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申办要求 有意向申办竞赛活动的高校,请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办竞赛申请,加盖学校公章后以PDF格式邮件报送竞赛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将汇总申办材料,提交给竞赛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届时将邀请候选的申办高校代表参加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办情况进行介绍,经竞赛委员会讨论审议,确定2025年第十八届竞赛的承办单位。

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章程 (2008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竞赛”)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竞赛目的在于,通过竞赛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大学生节能环保意识、科技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扩大大学生科学视野,提高大学生创新设计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社会调查能力。 第二条 节能减排竞赛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办,委托教育部高等学校能源动力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部分高校承办,赞助企业协办。 第三条 节能减排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原则上申报时间为1月份,竞赛时间为8月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节能减排竞赛设竞赛委员会,竞赛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竞赛委员会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聘请教育部高等学校能源动力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与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聘期三年。秘书处设在浙江大学。根据工作需要,竞赛委员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六条 竞赛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订、审议、修改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 2、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3、确定获奖比例; 4、讨论和确定竞赛的承办单位; 5、负责涉及竞赛活动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竞赛委员会聘请。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评审规则制定本次竞赛的评审实施细则; 2、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作品等级; 3、负责处理竞赛过程中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第九条 组织委员会由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具体组织形式由承办单位自定。 第十条 组织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竞赛委员会的决定,实施竞赛的组织筹备工作; 2、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的全过程; 3、负责竞赛所需的经费。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章 参赛资格和作品申报 第十一条 参赛学校为普通高等院校。参赛队员应为在竞赛报名起始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十二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以小组申报,每个小组不超过七人。 第四章 作品展示、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在现场展览或演示,供专家委员会评审和其它人员观摩。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会在竞赛期间,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如:报告会、论坛、讲座、专家点评等,加强对节能减排活动的宣传。 第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拥有参赛作品实物模型、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介绍及评委评语的使用权。参赛作品可由作者自行取回,不取回者不退还。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节能减排竞赛设立等级奖、单项奖和优秀组织奖三类奖项。 第十七条 等级奖设特等奖(可空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比例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参赛规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单项奖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设立,报竞赛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优秀组织奖,由竞赛委员会对竞赛组织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对参赛获奖的学生和单位,给予不同形式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预审的作品,设置十五天公示期。若收到投诉或异议,由竞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调查,并上报竞赛委员会讨论。经调查确认有违规行为的,则取消该作品参赛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竞赛承办单位可以节能减排竞赛委员会的名义寻求赞助和冠名,经主办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为了补充竞赛所需经费,参加全国竞赛作品的作者所在学校应交纳一定数额的参赛费。 第二十四条 竞赛要提倡节约,体现节能减排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节能减排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节能减排竞赛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竞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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